《東莞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公眾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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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對已有的經驗做法予以提升固化,夯實藍天保衛戰成果,保障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起草了《東莞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公眾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現向社會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3月22日前。
《條例》目前共設六章、四十四條,分為總則、環境管理制度、一般適用性管理要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法律責任和附則。根據東莞市情況設置地方特色條款11條;在上位法以及其他相關規章制度的基礎上設置強化條款9條;法律責任10條以及從立法完整性考慮設置條款14條。其中,地方特色條款設置了公眾參與、有序開展第三方治理、分類分級管控、信用管理、活性炭管理要求、工業園區污染防治、監管與治理能力提升、污染治理設施監管、共性工廠建設、油品監管職責分工和惡臭(異味)污染防治等11條。
其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共設10條,分別為共性工廠建設、油品監管職責分工、油品管控以及油庫和加油站、洗染行業、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排放、惡臭(異味)污染防治要求。一是提出“共性工廠建設”要求,引導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進入“共性工廠”建設,目前,共性工廠建設既是推動傳統產業提質增效的利器,也是實現減污降碳的重要手段,企業需注重項目科學規劃,加強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發揮共性工廠集中高效治污、工業企業集聚集約發展的作用,用以規范散亂污等涉氣企業的監督管理。二是加強油品監督管理,2020年7月1日《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廢止后,國家、廣東省均尚未出臺針對成品油監管的專項立法,增加油品監管的抓手。三是從主要涉VOCs行業提出管理要求,包括工業源、生活源和移動源VOCs污染防治。四是強化惡臭(異味)污染防治,近三年惡臭/異味投訴舉報件數雖然逐年減少,但占總投訴舉報量的比例卻穩中有升,是當前公眾投訴最強烈的環境問題之一,惡臭/異味投訴行業主要是垃圾處理、化工、橡膠和塑料制品業、餐飲業、汽修業和醫藥制造業等,因此從排放標準和控制措施提高惡臭(異味)污染物的治理和管理能力。
法律責任共設9條。法律責任的設置一是考慮條款中涉及禁止行為的,違反主體應負的法律責任;二是對于明確了監管部門的,強化在查處違法行為中的執行主體;三是針對完善空白監管的條款,對應設置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