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將迎來修訂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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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指導各地規范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下稱《指南》)(環辦〔2012〕57號)進行了修訂,現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24日。
目前與生態環境部聯網的實施自動監控重點排污單位超過6萬家,聯網水、氣監控點超過10萬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也逐步推動固定污染源監管從“人防為主”到“技防為主”轉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穩定運行和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尤為重要。
修訂內容:
(一)與新修訂的法律法規銜接
本次《指南》的修訂,補充完善了2015年以來法律法規明確的與污染源自動監控有關的13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對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的問題進行聚焦和分類,便于后續移交立案和調查處理。
(二)刪減了與當前監管需求不適應的內容
本次《指南》的修訂,刪除了存在爭議的“不正常運行”情形,以及資質檢查等不適應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內容,為企業和監督檢查人員減負。
(三)明確和優化比對核查程序方式
本次《指南》的修訂,細化了比對核查的三種形式(標樣核查、執法比對、比對監測)的程序方式,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原則”并參照大氣監督幫扶等經驗做法,對“數據明顯失真”的判別條件進行優化,便于提升現場監督檢查效能。
《指南》規定了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開展監督檢查的基本工作程序以及主要內容;明確了比對核查的基本原則、方法與結果評價,以及自動監控設施涉嫌不同違法行為的各種表現情形,將適用于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的活動。